区各有关单位,区各养老机构:
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9] 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自2018年12月29日起,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为深化我区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履行好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职责,区民政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现将备案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办养老机构备案办理
经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在取得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区民政局办理备案。
(一)备案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租赁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4、消防验收或是消防备案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5、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内设医疗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或是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等复印件一份);
(二)备案办理具体事项
1、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并加盖公章(附件1);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订《备案承诺书》并加盖公章(附件2);
3、民政部门提供《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
4、民政部门核准信息后向养老机构开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该回执要妥善保管备查,在申请办理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床位综合责任险等政府补贴,以及水、电、气、暖等民用价格时可提供复印件)。
二、原已开办运营的养老机构备案办理
按照《通知》要求,之前已经办理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予以换证,但须及时办理备案,具体事项如下:
1、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并加盖公章(附件1);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订《备案承诺书》并加盖公章(附件2);
3、民政部门提供《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
4、民政部门核准信息后向养老机构开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
备案办理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
三、备案办理其他事项
(一)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各功能区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负责本区域内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备案编号向区民政局申请,实施统一编号管理)。养老机构备案后,功能区民政部门负责将备案材料复印件报备区民政局。
四、实施养老机构综合监管
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通知》规定要求,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区民政局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区民政局将及时抄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配合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区民政局将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区民政局
2019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42
联系方式:022-65305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