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关于对滨海新区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6-28 11:50      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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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9] 3号)文件精神,天津市滨海新区制定了《关于对滨海新区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津滨民发[2019] 16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履行好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职责,深化我区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包括各开发区)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具体指依法依规在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养老机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新开办养老机构和原以开办运营养老机构。

    二、备案时限

    新开办养老机构要求在取得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区民政局办理备案;已开办运营养老机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区民政局办理备案。

    三、备案所需材料

    新开办养老机构在备案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租赁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消防验收或是消防备案意见书复印件一份;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内设医疗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或是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等复印件一份)。

    四、备案流程

    新开办养老机构或者已开办运营养老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备案:

    1.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订《备案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3.民政部门提供《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民政部门核准信息后向养老机构开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该回执要妥善保管备查,在申请办理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床位综合责任险等政府补贴,以及水、电、气、暖等民用价格时可提供复印件)。

    五、监督管理

    养老机构实施备案制后,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区民政局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区民政局将及时抄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配合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区民政局将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各开发区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负责本区域内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备案编号向区民政局申请,实施统一编号管理)。养老机构备案后,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将备案材料复印件报备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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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_and_lt;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_and_gt;的通知》(民函[2019]1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9] 3号)文件精神,天津市滨海新区制定了《关于对滨海新区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津滨民发[2019] 16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履行好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职责,深化我区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包括各开发区)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具体指依法依规在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养老机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新开办养老机构和原以开办运营养老机构。

    二、备案时限

    新开办养老机构要求在取得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区民政局办理备案;已开办运营养老机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区民政局办理备案。

    三、备案所需材料

    新开办养老机构在备案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租赁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消防验收或是消防备案意见书复印件一份;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内设医疗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或是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等复印件一份)。

    四、备案流程

    新开办养老机构或者已开办运营养老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备案:

    1.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订《备案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3.民政部门提供《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民政部门核准信息后向养老机构开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该回执要妥善保管备查,在申请办理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床位综合责任险等政府补贴,以及水、电、气、暖等民用价格时可提供复印件)。

    五、监督管理

    养老机构实施备案制后,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区民政局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区民政局将及时抄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配合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区民政局将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各开发区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负责本区域内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备案编号向区民政局申请,实施统一编号管理)。养老机构备案后,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将备案材料复印件报备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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