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57-9640-2021-00001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津滨民发〔2021〕24号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救助
成文日期: 2021-08-18
发文日期: 2021-08-20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滨海新区民政局

2021年8月1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

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全面提升我区社会救助水平,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审核权限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权益。通过开展社会救助确认权下放改革,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切实方便人民群众。为有效推进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对下放到镇(街)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改革“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着力营造服务热情、为民爱民、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提高效率。坚持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核要件,压缩审核层级,缩短办理时间,将权限下放改革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

(四)统筹兼顾。紧紧围绕改革任务,聚焦兜底保障能力建设,完善救助机制,强化资源统筹,优化救助流程,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创新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和衔接,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

三、工作任务

(一)改革内容

根据我区社会救助改革工作实际,在全区范围将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镇(街)具体实施。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推行“就近申请、全区协办”。

(二)职能分工

1.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委托镇(街)实施审核确认工作文件,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对镇(街)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镇(街)审核确认后的新增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抽查;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举报等工作。

2.镇(街)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确认工作;履行好调查核实、公示、审核、动态管理并做好救助档案资料保管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3.村(居)委会负责组织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网格员做好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的代办、帮办等工作。

四、实施时间和步骤

我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改革工作分三个步骤组织实施。2021年8月15日前,区民政局制定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改革工作方案,并报请区政府审批;2021年8月底召开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部署暨业务培训会;2021年9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权限下放改革救助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社会救助审批确认制度

为促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我区制定下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审批权下放审核确认办法(试行)》,规范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完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办法。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托市、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平台,为实现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提供客观依据。各镇(街)要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创新救助制度,细化审核确认程序,做到申请受理规范、审核确认规范、日常管理规范、资金兑现规范、工作责任规范,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实现科学救助。

(二)建立健全联席审核确认制度

各镇(街)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指导本街镇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改革工作;要建立联席审核确认制度,成立以社会救助科长、低保专干、村(居)书记、党代表、人大代表、社区民警、和群众代表为成员的联席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全面审查相关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经镇(街)社会救助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最终签批确认。联席审核确认人员与被评审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在联席审核确认过程中应当回避。

(三)设立议事协商机构

为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具有争议事项,各镇(街)可视情况设立由分管领导、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镇(街)社会救助审批确认议事协商机构,一般为5-7人。负责对各类急难个案及有争议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报镇(街)领导会议确认,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确认。

(四)加强监督检查

镇(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每月将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档案及各项基本社会救助情况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结合天津社会救助业务平台数据,对镇(街)每月新审核确认的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档案进行全面审查,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对近亲属备案低保家庭施行100%入户调查。其他社会救助按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对象抽查等监督检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各项社会救助业务委托镇(街)实施后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努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改革作为全市重点改革任务,是方便困难群众的重要惠民措施,有利于提高镇(街)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有利于增强审核时效性。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成立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有效推动工作开展和落实,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接得住、管得好”,确保权限下放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工作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区民政局统筹推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及时制定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方案,细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各镇(街)要落实主体责任,召开专题工作部署培训会,研究制定本镇(街)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镇(街)、村(居)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专题业务培训,统一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确认等流程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强化工作保障。加强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救助管理部门建设。科学整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机构,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镇(街)要在党群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经办窗口,承担社会救助受理、经济调查等事务性工作。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各项社会救助业务工作,承担审核确认工作。按照救助对象数量、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原则上镇(街)按照200:1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专(兼)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个村(居)委会设1名专(兼)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依托镇(街)政务服务窗口,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推动“五有”(有经办机构、有经办人员、有工作经费、有办公场所、有完善规章制度)工作目标落实,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各镇(街)社会救助审批确认议事协商机构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类急难个案。

(四)加大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开社会救助政策、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审核程序以及资金发放情况和监督机构等信息,提高群众知晓率。及时宣传报道对权限下放改革工作成效,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

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区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流程,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审核权限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工作,根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是指在党群服务中心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承担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经济状况调查等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各项社会救助业务的业务科室、政务服务办公室等,承担社会救助审核工作,并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社会救助确认工作。

一、申请受理

(一)基本生活救助

本办法中规定的基本生活救助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保、特困和低收入)。

申请低保、低收入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也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特困应当由本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相关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

申请人在申请低保、特困、低收入救助时,可以就近选择居住地或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时,由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对其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依托金民社会救助系统,将相关材料转介至申请人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访问,受理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阶段公示、民主评议和审批结果公告。

居住在外省市的本市户籍人员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社会救助,由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非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申请家庭应及时转介至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文书和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临时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1.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一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各类意外事件的相关材料等。情况紧急情况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予以救助,缓解后补齐相关材料。

  2.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可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的相关材料;(3)各类意外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材料。(4)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相关材料。

材料齐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相关救助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本市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审核确认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低保、低收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特困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户开展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一人为街镇干部,入户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1)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签署的授权文书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报送区核对机构。区核对机构审核无误后,委托市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对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作为审核确认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不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下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申请人自收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材料报送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社会救助不予确认的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

(2)开展调查。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填写《社会救助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申请。

2.审核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确认表并及时在村(居)委会的公开栏、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困难情况及致贫原因、拟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并公布区、街(镇)、村(居)三级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特困可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或个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3.确认决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初审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审核确认会议全面审查相关申请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最终签批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享受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待遇的,要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审核确认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联席审核确认小组成员参加(奇数),参加联席审核确认会议人员全部同意为通过,有争议的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批确认议事协商机构评审,以评审结果为审核确认意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确认。联席审核确认人员与被评审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在联席审核确认过程中应当回避。

低保、特困、低收入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对确认给予低保、特困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金额,及时送达确认决定书。书面告知低保、特困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该履行报告义务,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应同时明确供养方式,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做出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议事协商机构。为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具有争议事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设立由分管领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批确认议事协商机构,一般为5-7人。负责对各类急难个案以及有争议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报镇(街)领导会议确认,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确认。

(二)临时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1)对于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实施先行救助,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2)其他急难情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意外事件发生情况、遭遇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等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送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确认意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做出确认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对象为低保、特困、低收入的,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其他申请对象,应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三、积极推进“就近受理、滨城协办”。

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原则,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就近受理、滨城协办”。申请人在申请低保、特困、低收入救助时,可以就近选择居住地或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时,由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对其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将相关材料转介至申请人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访问,受理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阶段公示和审批结果公告。

四、资金发放及备案管理。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均实行当月审核确认、次月10日前采取社会化发放。每月通过统发系统,将低保、低收入救助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照料护理费等救助金足额发放至社会救助对象个人或其委托照料人账户。因特殊原因需发放现金的,须说明理由,经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救助对象填写收款确认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档案及各项基本社会救助情况汇总表(本月在保人员名册、本月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名册、本月变更社会救助对象名册、本月停发社会救助对象名册)报民政局备案。

(二)临时救助资金一般实行社会化发放,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发放,但应完善相关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临时救助情况进行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将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并申请及时补足。

区民政局结合天津社会救助业务平台数据,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花名册和月报表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与系统内数据不一致的,究其原因,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社会救助政策准确落实。

五、动态管理

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服务管理,定期跟踪低保、低收入家庭变化情况,并根据救助家庭的收入、人口、财产、婚姻等情况的变化随时调整保障待遇,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格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于特困人员、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进行一次复审。其中每月入户走访不得少复审对象的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家庭救助待遇的救助对象分批次通过区民政局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报送至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依据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对我区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进行复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定期报告制度和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情况,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明确相应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发、减发或者停发金额,报送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全面审查材料和相关意见,提出审批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作出停发或者变更决定。在动态管理工作中,保障对象拒不配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提交相关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作出停发决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救助待遇资格,按相关规定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做好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复审、复核工作的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六)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本部门与社会救助有关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对已享受救助待遇的家庭要在镇(街)、村(居)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其他救助信息,并根据救助对象情况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同时,依托区民政局官方网站进行长期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接到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介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区民政局应当每月对新审核确认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档案进行全面审查,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其他社会救助按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对象抽查等监督检查。对单独登记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给予社会救助的情况,以及有疑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社会救助对象,区民政局全部入户调查。对入户调查发现的疑问情形,及时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沟通,进行复查复核。如需变更确认决定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调整变更。

区民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处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统一由街(镇)制发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及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3号)等文件实施并随天津市民政局救助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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