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23 10:49      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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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意义

    贯彻落实《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办理流程,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减少审核确认层级,优化救助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提高社会救助效率和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就近申请便民措施

    1.可选就近申请。申请人在申请低保、特困、低收入救助时,可以就近选择居住地或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时,由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对其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依托金民社会救助系统,将相关材料转介至申请人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精简申请材料。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待遇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经济核对系统能够提供的信息,一律取消群众提供。

    (二)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1.民主评议。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并公示无异议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或个人,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特困可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

    2.压缩办理时限。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将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时限压缩到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时限压缩到7个工作日内(申请对象为低保、特困、低收入的),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建立健全确认制度

    1.推行联席审核。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席审核确认制度,成立以社会救助科长、低保专干、村(居)书记、党代表、人大代表、社区民警、和群众代表为成员的联席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全面审查相关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实行共同参与、集体评审、互相监督,确保审核确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

    2.设立议事机构。为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具有争议事项,镇街可视情况设立由分管领导、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镇(街)社会救助审批确认议事协商机构,一般为5-7人。负责对各类急难个案及有争议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报镇(街)领导会议确认,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确认。

    三、工作流程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明确后,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可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申请人提交申请且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自受理低保、低收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特困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将不再开展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调查核实;镇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初审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召开联席审核确认会议并提出确认意见,镇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最终签批确认。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明确后,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可按照以下流程开展: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对于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实施先行救助,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其他急难情形,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意外事件发生情况、遭遇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等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送至镇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镇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确认意见,经镇街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做出确认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信息,补齐手续。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对象为低保、特困、低收入的,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确认决定。其他申请对象,应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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