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民政局滨海新区处非办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0-9716-2023-00358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津滨民发〔2021〕32号
主题分类: 民政,养老服务
成文日期: 2021-12-14
发文日期: 2021-12-14
有效性: 有效

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处非办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21号)精神,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规范新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

1.社会力量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可以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2.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预付费,应当在备案时向区民政局提供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存管账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并说明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及用途等内容;区民政局将备案信息向区处非办抄报,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等信息。

3.实行预付费的养老机构要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

4.养老机构将收取的预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仅限用于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5.实行预付费的养老机构在使用预付费资金前要向区民政局申请,说明使用用途、数额等。区民政局批准后,养老机构方可使用。

(二)规范已收取预付费养老机构管理

已收取预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区民政局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预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三)规范其他服务费管理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收取医疗备用金等应急保障费用应在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四)规范养老机构费用公示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预付费、医疗备用金等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服务协议外收取其他费用。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参照执行。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12月26日)。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照本机构的收费方式和标准等,严格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收取预付费管理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立即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制作清退费用清单,并形成工作报告连同佐证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对符合收取预付费管理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准备相应材料报区民政局备案后继续执行;对不涉及收取预付费管理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明确本机构的收费方式和标准,予以公示,填写《养老服务收费情况调查表》上报区民政局。

(二)检查阶段(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11日)。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抽查检查,重点对各机构宣传和防范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自查整改情况、备案情况等开展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区处非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三)督导阶段(2022年12月12日至今后)。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与区处非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重点单位进行督导抽查,有权对签约预付费养老机构的商业银行开展账户查询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全方位的自查工作,并相应落实自查问题。

2.各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充分利用海报、横幅、电子屏、宣传册、新媒体(微信、微博)、致老人/家属的一封信、观看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宣传针对非法集资行为表现、危害性的宣传,切实提高老年人及家属风险防范意识。

3.区民政局要会同区处非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预付费和养老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机构违规收取预付费或不按要求将预付费缴入存管账户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4.区民政局、区处非办要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院长组织开展工作培训指导,同时要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宣传效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或载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和传播,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通过举报平台(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平台电话23601731和电子邮箱)提供线索,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反映本区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非法集资行为的线索举报,并及时开展前期调查,对举报投诉属实的,做好协同分类处置。

附件:1.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处非办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2. 全国老龄办 公安部 民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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