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各开发区民政部门,各街镇:
为推进滨海新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及统筹联动机制建设,根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18〕4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18〕5号)要求,特制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及统筹联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及统筹联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滨党办发〔2018〕24 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18〕4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指由区各部门、开发区、街镇(社区村)主管或主办,区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组织认定,通过“政府支持引导、专业团队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专门用于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软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各主管、主办单位申报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需参照《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区民政局提交相应材料,具体材料要求按区民政局通知为准,一般在申报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项目需求时一并提交。材料提交后,经区民政局组织审核立项的拨付支持资金。已立项支持的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孵化项目经费需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拨付。拨付孵化支持资金的基地必须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认定,区民政局将结合市民政局认定结果综合研究确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名单,并授牌。获得市、区民政局授牌的,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每年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给与一定资金支持。
第四条各基地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孵化基地主管、主办职责,按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作为专业运营机构,具体承担实施运营工作,并加强孵化基地及运营机构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大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拓宽渠道,整合资源,采取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将主管、主办单位适合的事项交由孵化基地及其入孵社会组织承接,将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向孵化基地投入。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统筹联动管理是指由区民政局主导,联合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管、主办单位和运营机构组成统筹联动工作组实施日常管理,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自愿申请、经批准加入,按照“党建引领、统筹管理、分别实施、独立运行、联动发展”的原则,通过共同制定落实孵化政策、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方式,实现各基地职责任务共担、载体平台共建、联合协调共治、资源成果共享、作用发挥共为,提升孵化效能、确保孵化效果的滨海新区社会组织孵化组织协调工作机制。
第六条 区民政局组织统筹联动工作组负责滨海新区社会组织统筹联动成员的入退审批、政策制定、考核评估、组织落实以及机制的日常运行,实行例会制度,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加入统筹联动的孵化基地必须服从工作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交办任务,执行统筹联动政策纪律,接受工作组考核评估。工作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基础上,在入壳、出壳、财务、人事、宣传、项目、督导以及基本规范、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绩效评估等孵化基地运行管理各个方面,建立完善统筹联动工作政策、制度规则或参考范本。
第七条 加强入壳管理统筹联动,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程序、统一材料、双向招募、分别受理、分别评审、分别签约、分别管理。加强出壳管理统筹联动,实行统一条件、统一材料、统一程序、分别评估、分别解约、分别退出。加强财务管理统筹联动,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模块,统一科目,探索专门机构统一平台、统一代理制度。加强人事管理统筹联动,实行统一招聘、统一录用、分别签约、分别使用、分别管理、分别考核、分别解约,探索统一人事代理制度。加强宣传推广统筹联动,实行统一任务、统一管理、统一渠道、分别采集、分别组稿、分别报道。加强项目管理统筹联动,对区民政局支持项目实行统一规则、统一程序、统一发布、统一模板、分别签约、分别实施、分别监管、分别验收。加强社工督导统筹联动,实行统一队伍、统一标准、统一材料、统一程序、分别经费、分别安排、分别落实。加强基本规范统筹联动,实行统一标识、统一名称、统一功能、统一标准、统一机制、统一制度、分别实施。加强人才培养统筹联动,实行统一链接资源、统一人才基地、统一见习管理、统一对接政策、分别组织落实。加强能力建设统筹联动,实行统一政策收集、分别指导帮助、统一计划安排、分别经费实施。加强绩效评估统筹联动,结合市民政局认定复核结果,对内部建设管理、完成联动任务、执行联动政策、遵守联动纪律和孵化效果效益等进行评估,作为区民政局认定支持孵化基地和统筹联动工作组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基地要在统筹联动基础上,结合实际,创新举措,突出特色,打造品牌。各部门孵化基地要突出行业特性,注重服务系统发展,开发区、街镇(社区村)孵化基地要突出区域特性,注重辐射带动周边,推动滨海新区形成区、开发区、街镇、社区村不同层级、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方式,统一规范、协调联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发展局面。
第九条 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开发区、街镇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必须入驻基地,没有入驻的开发区、街镇不予孵化资金支持。没有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开发区、街镇,其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挂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牌子,承担辖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职责,纳入滨海新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统筹联动管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致。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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