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开发区民政部门,各社会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民政局相关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滨海新区民政局将对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1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2021年6月30日前,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服务机构。
二、截止时间
各社会服务机构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三、报送程序
(一)网上填报
参加年度检查的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陆市民政局网站(http://mz.tj.gov.cn/),点击专题报道栏的“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政务办事大厅—年检年报”进入管理系统(社会组织年检办事柜台http://111.164.113.15:8088/tjfrk/shzzgl/index.jspx)。“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法人用户的用户名为统一信用代码,使用修改后的密码登录(如未修改密码,则使用初始登录密码“yUfaXGFk0”登录,注意区分大小写)。再次登录“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进入年报界面,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所有表格的在线填报。
(二)上传附件
在“上传电子文件”栏中,上传以下附件:
1.各社会服务机构需下载、打印2021年度工作报告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扫描上传。
2. 会计师事务所上传的年度审计报告扫描版。
3.各社会服务机构有前置许可的,需扫描前置许可证副本并上传。
年检年报信息填报全部完成后,点击“上报”按钮完成。
网上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后,请及时登录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系统查询报告书审核情况,并按照审核反馈信息进行操作。凡经监督管理部门网上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网上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持全部年检材料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实行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各社会服务机构持相关年检材料到业务主管单位、党建管理机构进行审核,业务主管单位、党建管理机构应针对初审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写明初审日期;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相关年检材料到党建管理机构审核后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四)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各社会服务机构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持经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党建管理机构初审过的全部纸质材料,报送到滨海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室(地址: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3012室)。管理机关对各社会服务机构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已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向管理机关报送纸质材料。
年检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网上审查通过的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首页签字、印章齐备,尾页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管理部门印章)。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纸质版1份。
3.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变更登记时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5.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租赁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信息核查相关材料(见附件3,新成立未进行过核查及法人有变动的,需提交)。
7.其他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各社会服务机构逾期未报送纸质材料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处理。
(五)党建工作报告
各社会服务机构党建情况、群团组织情况等,已同步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六)慈善组织年报专项信息报告
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政部要求通过“慈善中国”网站(cishan.chinanpo.gov.cn)报送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其中,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在如实填写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后,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社会服务机构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法人治理结构准则、信息公开、涉企收费、票据管理、公益创投(购买服务)、民间组织会计法、告诫约谈、抽查执法等管理制度情况。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理(监)事变动备案手续的。
(九)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一)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二)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服务机构和未按时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机关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财务审计报告
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选聘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年检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应符合模板(见附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填报财务会计报告,并负责做好年检审计数据上传工作。会计师事务所需联系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验证同意后取得审计数据上传账号。
(二)信息公开
1.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填报,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报送截止日期前可进行补充或修改,报送时间截止后填报系统自动关闭。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后,不能再自行补充或者修改,如确有填报失误可联系技术客服联系对错漏内容集中进行修改一次。
2.社会组织通过系统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将在“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同时可以通过本组织官方网站等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同时年度检查的结论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网”公告。
3.年度工作报告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同步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区民政局将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抽查工作等方式,重点检查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同时根据年检情况公示后的社会举报线索进行受理开展调查。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向我局社会组织管理室函复拟纳入2022年抽查审计范畴的社会组织名单。
(四)监督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对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向民政部门提出监管建议或执法要求。
对逾期报送年检报告和举报问题查实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制度,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对发现填报的年检报告书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报送年检报告的,民政部门将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制度,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六、注意事项
(一)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技术客服(太极集团):18602245205(微信同号)
2.会计师事务所账号取得:将营业执照正本图片、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邮箱mzjshzzglzx@tjbh.gov.cn。
3.“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人工服务电话:88355351
4.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堵文波:65306094
郭向飞、秦薇、王丹:65366098
李冉、易晨光、马丽:65369192、65369292
(二)为方便各社会组织与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建立了工作QQ群(429251234),加入时请注明社会组织名称和联系电话。
(三)在2021年社会组织评估中获得4A级以上(含4A)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后,可以免于进行财务审计。
附件:1. 社会服务机构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2. 社会服务机构年报审计需提供资料
3. 法定代表人信息核查表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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