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涉台及涉外领域(包括: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可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除此以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人
本辖区常住户口居民、本辖区驻地部队军人,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任一种的单身人士,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申报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本人页无住址的需提供复印首页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注:
1、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办理程序
开始审核资料→取号→等候叫号→完成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
咨询电话:022-25833527 022-25833529
地址:滨海新区旭升路347号(滨海文化中心一楼市民服务中心)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第二婚姻登记处
咨询电话:022-25694112
地址:滨海新区寨上街道新村街1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第三婚姻登记处
咨询电话:022-63109922
地址:滨海新区大港街道振兴路东头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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