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功能区民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9〕3号)要求,做好我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按照“同级审批、同级管理,属地管理和属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功能区范围内,经审批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拟新建养老机构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到功能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参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执行,备案编号由区民政局编排)。功能区民政部门备案后,应当及时报送至区民政局备案,采取区、功能区同备案措施,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力度,促进养老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附件:
1.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2.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9年2月2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42
联系方式:022-65305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