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调整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资助对象和床位运营补贴的通知
各养老机构: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9〕45号)精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已实时调整了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资助对象和床位运营补贴,现将调整的具体事项重申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助对象
将《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民政局滨海新区财政局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资助对象”调整为:本区行政区内,经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区民政局办理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和康复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调整床位运营补贴
将《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民政局滨海新区财政局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床位运营补贴”调整为:对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床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养老机构床位;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低保低收入且80岁以上失能)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在区民政局办理备案)床位。对收养生活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月给予每张床位补贴100元。对收养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月给予每张床位补贴300元。
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民政局 滨海新区财政局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滨民发〔2016〕1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民政局 滨海新区财政局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海新区民政局
2021年5月1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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