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
健康关爱金标准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街镇: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区高龄老年人生活和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滨党发〔2018〕3 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决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在我区现行发放高龄老年人健康关爱金的基础上提高健康关爱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高龄老年人健康关爱金发放对象为年满80周岁及以上(出生年月以二代身份证号为准),具有本区户籍满1年(百岁老人户籍满10年)及以上的城乡老年人。
二、调整标准
(一)将80-89周岁老年人健康关爱金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35元;
(二)90-94周岁老年人健康关爱金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500元;
(三)95-99周岁老年人健康关爱金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100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关爱金每人每月3500元。
三、相关程序
高龄老年人健康关爱金资金来源、拨付程序、发放方式、日常管理和工作职责,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发放高龄老年人健康关爱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5〕65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政局、各管委会、各街镇要制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工作措施,严格按条件、按标准、按程序做好高龄老年人登记、初审、造册、公示、录入及汇总上报,确保人员认定准确无误。
(二)加强资金管理。区民政局、各管委会、各街镇要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建立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全面实现社会化发放,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吃空头和漏报现象,既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区民政局、各管委会、各街镇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高龄老年人信息动态管理,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生存验证工作,随时掌握人员户籍、年龄变动信息及人员增减情况。依托“滨海新区高龄老人信息管理系统”,各居(村)委会、各管委会、各街镇要做好与区级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
(四)做好政策宣传。区民政局、各管委会、各街镇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高龄老年人健康关爱金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高龄老年人健康关爱金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办程序,让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使高龄老年人真正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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