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民政、行政审批、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商务、市场和质量监管、工商联等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 |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天津市民政局的部署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天津市滨海新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行为,促进行业自律自治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推进政社分开,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地位和责任。要依法对照民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修订章程,将诚信自律建设内容纳入章程,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治理机制,提升依法自治能力。
(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依托社会组织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或自身官方网站主动向会员和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推行诚信服务承诺。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后,要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可通过社会组织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或自身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制定实施自律规约。行业协会商会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要强化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对违反自律规约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建立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
(五)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要加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宣传力度,对于违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从业人员,探索建立行业惩戒机制。
(六)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标准化工作,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本行业的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各行业协会商会应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妥善处置涉及会员单位及行业内的矛盾纠纷,积极协调、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二、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服务管理保障
(一)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工信委、区商务委、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工商联等部门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5〕1号)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联席会商机制,定期沟通研究,加强部门合作,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体系的建设工作。<<>
(二)严格奖惩机制。区及各功能区行政审批局向各相关部门提供行业协会商会的基本信息,各相关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收集、整合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信用信息,探索构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在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税收优惠、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中,对诚信自律的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负面清单”,采取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与职能部门、市场、社会形成约束和惩戒机制的衔接,形成联动效应。
三、树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典型,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的宣传引导作用,对行业协会商会深入开展诚信自律活动的先进事例、创新做法进行宣传报道,树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典型,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将诚信自律建设作为自觉追求和普遍行为。要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行为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 1.关于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
2.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4〕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工商局、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对于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公信力,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现就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
(一)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收集会员企业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帮助会员企业减少生产和经营风险。
(二)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要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行业协会商会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操作流程,提升行业信用评价效率,评价方法、标准、结果等应当公开发布并提供查询服务。要依托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和协会网站,积极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提高诚信会员企业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中的接受度和知名度。
(三)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以及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组织进行对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提供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可予以记载。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将会员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先评优、市场拓展、行业扶持和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帮助信用良好的会员企业获取更多的业务优惠、便利和市场机会。
(四)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会员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企业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可以协助会员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提升会员企业综合竞争力,形成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五)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制定自律规约要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要广泛征求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专家研究论证,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对于没有制定自律规约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自律规约;已经制定或实施自律规约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针对性更强。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对违反自律规约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与政府、市场、社会形成的约束和惩戒机制相衔接,形成联动效应。
(六)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加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宣传力度,推动行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对于违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从业人员,探索建立行业惩戒机制。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符合行业特点的社会责任指标和评价体系,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提升行业社会责任绩效。
(七)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标准化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专业调解作用,积极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诉、应诉工作,参与协调贸易争议。
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
(八)完善法人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把诚信自律建设内容纳入行业协会商会章程,提高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水平。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完善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九)实行信息公开。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托统一的信息平台或者自身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鼓励广大行业协会商会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
(十)推行诚信承诺。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后,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内容。要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做到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增强诚信服务意识,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级民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金融、工商、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门的诚信自律工作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带头作用,探索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诚信自律建设体系。
(十二)建立奖惩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国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设,收集、整合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信用信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档案。对诚信自律良好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通过信用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深入开展以诚信自律创建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将诚信自律建设作为自觉追求和普遍行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典型,使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行为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2:
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推进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本社会团体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完善法人治理。完善社会团体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章程自主办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职能。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三、规范组织行为。不强制吸纳会员,不强行提供服务,不乱收费,不搞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损害国家、行业和会员利益。
四、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以营利为目的办会、严格财务管理,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公平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五、实行信息公开。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制定自律规约。根据本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体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原则的自律规约,积极规范会员单位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七、承担社会责任。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
八、接受社会监督。依托统一的信息平台或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设置、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社团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 署 日期: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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