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8-9716-2019-00046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津滨民发〔2019〕41号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成文日期: 2019-09-14
发文日期: 2019-09-14
联合发文机构: 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各开发区民政部门,各街镇:

   为促进滨海新区社区公益服务事业发展,规范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加强资金监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9〕11号)要求,特制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19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

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滨海新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社区社会组织专业化水平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深入推进“三社联动”和美丽社区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天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津规财〔2018〕27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以下 简称专项补助经费)是指市财政按每年每户12元标准核拨给滨海新区财政的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新区范围内社区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每年2月底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在各开发区、街镇统计报送基础上,汇总新区户籍人口户数和上年度专项资金结转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财政按照每年每户12元标准,综合考虑上年度专项经费结转情况安排拨付滨海新区当年市级补助资金。市级转移支付金额=12元*新区户籍人口户数-上年度新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资金。

第四条 区民政局在专项经费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当年的扶持重点,通知各开发区、街镇按需申报并审核拨付使用。

第五条 有需要的开发区、街镇应于当年接到通知后,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区民政局报送提交经费申请和工作方案(样本见附件1)。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具体支持单位和金额。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拨或相应减少核拨专项补助经费金额。在核拨专项补助经费基础上,各开发区、街镇可根据本级财政情况匹配或多渠道筹集相应资金,纳入专项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严格程序、接受监督等原则,实行项目化管理,管好项目立项、综合评审、财务审计等各个环节,确保专项补助经费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老助老类。为空巢、失能、高领等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精神慰藉、社会参与等服务;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日间照料、社区托养、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专业支持。

(二)扶残助残类。为残疾人提供生活援助、心理咨询、康复指导和照料、就业支持、法律援助等服务。

(三)扶贫助困类。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困难帮扶、紧急援助、心理疏导、康复护理、促进就业等社会服务;困难群众信息收集与家庭情况调查,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四)社工服务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试、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服务,开展人才培训、项目评估及督导、社区骨干力量培养、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服务。

(五)志愿服务及其他社区公益类。志愿服务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志愿者培训、志愿者注册及志愿者服务时长记录、志愿者激励与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公益创投组织实施、社区公共服务空间托管、社区服务信息收集与分析、社区发展、社区治理等公益服务项目。

第八条 专项补助经费承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异常名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3A以上评估等级、品牌社会组织、品牌公益项目承接组织和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

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托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工事务所)以组团形式进行项目申报。

第九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法定程序进行。

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限额标准详见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天津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相关通知。

采取公益创投方式使用专项补助经费的,除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法定程序外,还应根据《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财务管理指引》制定本单位财务指引,依法依规加强财务管理(附件2)。

第十条 各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单位要在项目立项、项目中期、项目结项环节,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官方媒介公开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专项经费使用单位要加强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各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出台前已拨付的专项补助经费,按原有文件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9〕11号)一致。原《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滨海新区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经费使用指引的通知》(津滨民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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