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有关社会组织:
现将《滨海新区第四届(2018-2019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立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区民政局
2018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第四届(2018-2019年)社会组织
公益创投项目评审立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滨海新区第四届(2018-2019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评审立项工作,根据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滨海新区第四届(2018-2019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津滨民发〔2018〕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参考中央财政和市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第四届(2018-2019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绩效管理”原则,采取“专家打分、集体评议、会商审定”的办法,力求做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第三方监管承办单位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组成专家评审组,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四条 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功能区、街镇、社区两类需求分别对应设置两个专家评审组。每个评审组至少3人,主要由项目专家、采购方代表等组成,设组长1名。评审组专家由创投活动主办单位协调确定,项目专家原则上从区社会组织专家库抽选。
第五条 每个评审组设监督员1名、联络员1-2名。监督员由创投活动主办单位选派,负责评审工作现场监督;联络员由第三方监管承办单位选派,负责评审现场服务和计分统分工作。
第六条 评审组成员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项目申请前一年内与申请项目社会组织存在劳动关系。
(二)项目申请前一年内担任申请项目社会组织的负责人。
(三)项目申请前一年内是申请项目社会组织的实际控制人。
(四)与申请项目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七条 评审过程和结果,应忠实于宪法、法律和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坚持独立评审、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评审组成员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公平评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受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的宴请、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专家组成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与申报项目社会组织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不正当交往。
(四)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
以上行为一经举报查实或发现,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九条 项目评审从项目需求的理解和认识、项目实施经验、项目实施方案、经费使用计划、配套资金情况、项目实施团队等6个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并由评审组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组成员按照合作单位需求调研表和评分要点,结合申报项目社会组织提交《申报书》和现场陈述答辩情况,对项目独立打分,每个项目的成绩为评审组专家评分总和。
第十一条 每个需求所有申报项目评审后,由评审组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以评审组名义提出每个项目建议立项金额。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审组的公正评审,一经举报查实或发现,取消其参加本次创投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第三方监管承办单位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培训,学习掌握评审标准、程序和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
2、各评审组组长组织成员熟悉参评项目材料(需求调研表、申报书等),学习讨论评分标准、方法和相关规定,统一评分尺度。
3、由申报项目社会组织进行现场陈述答辩,每个组织原则不超过8分钟,评审专家有疑问的,可现场提问,社会组织应如实应答。
4、专家根据参评项目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打分,评审组提出建议立项金额,填写《滨海新区第四届(2018-2019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分表》和《滨海新区第四届(2018-2019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建议立项金额》。
5、联络员收集统计各组专家评分和建议立项金额。
6、每个需求所有项目评审结束核定分数后,现场公布项目评审成绩,并由评审组成员和申报项目社会组织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立项签约
第十四条 第三方监管承办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按照以下原则提出每个需求拟立项社会组织及建议立项金额。
1、高分优先:每个需求最多只能立项一个申报项目,申报项目成绩高者优先立项,成绩低于180分的项目不得立项。
2、总额控制:此次创投项目总立项资金551.5万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功能区、街镇、社区每类需求建议立项资金总额原则各为总立项资金的一半。每个需求成绩最高的申报项目按照行业管理部门和功能区、街镇、社区类别分别排序成绩由高到低,根据专家组建议立项金额在资金总额范围内的项目列为建议立项社会组织和建议立项金额。
3、综合把握:为保证尽可能足额使用总立项资金,兼顾立项项目数量,第三方监管承办单位可在专家组评审基础上适当调整两类需求建议立项资金额度和相关项目建议立项金额。
第十五条 如拟立项社会组织因立项资金或其他原因认为本单位无法完成项目需求的,可书面提出放弃立项,经创投活动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依照需求申报项目成绩由高到低原则进行递补,递补项目立项资金不得超过放弃项目建议资金额。
第十六条 第三方监管承办机构提出的拟立项名单及金额经由创投活动主办单位会商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立项签约。
第十七条 第三方监管承办单位组织主办单位、立项社会组织、合作单位签订协议,项目即告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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