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各街镇: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和《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27号)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以当年4月1日本市确定的低保标准为基数,增加1560元。每年随城市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增加部分不调整。以2018年为例,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92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在此基础上增加1560元,为每人每月2480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中央补贴和低保补助金构成。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社会散居孤儿不计入监护家庭人口。
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及发放工作要求等事项仍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1〕8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1〕89号)规定,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年满18周岁,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18周岁以上孤儿符合低保政策的,享受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待遇。
2、被依法收养,从孤儿与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3、找到生父或生母的,从找到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4、孤儿本人应中止或终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从中止或终止之日起停发。
四、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9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津民发〔2013〕17号)要求,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均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并随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境儿童,不再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五、强化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孤儿动态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地区孤儿养育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每年开展一次全覆盖调查走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定期对散居孤儿的养育质量、身心发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其监护家庭提供各方面的指导、服务和支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止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保障孤儿健康成长。
各功能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区民政局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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