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关于为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发放补贴的通知
索引号: 8-9716-2018-00025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津滨民发〔2018〕53号
主题分类: 民政,养老服务
成文日期: 2018-08-15
发文日期: 2018-08-22
联合发文机构: 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各管委会、各街镇:

为加快完善我区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困难老年人生活保障水平,效改善其生存状况,根据《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滨党发〔2018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发放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入住养老机构且与养老机构签订供养、入住协议的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补贴: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特困人员。

(二)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完全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范围的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月发放。

三、补贴程序

对入住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由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滨海新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证等,以及与养老机构签订的供养或入住协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或社会福利机构(国办养老院、农村敬老院)开具的入住证明、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进行评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进行审核批准,从审核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补贴,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或其家庭成员应定期向所在居(村)委会提供入住养老机构的缴费凭证,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终止救助供养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等原因不能享受补贴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提出终止补贴审核意见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一)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二)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老年人,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及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能力状况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记载的评估结果认定,不再进行重新评估。

五、补贴发放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补贴采取社会化方式按月发放,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所属街镇发放。

六、资金来源

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各功能区所需补贴经费由管委会财政负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功能区、各街镇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按范围、标准和程序做好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发放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功能区、各街镇要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全面实现社会化发放方式,专款专用、防止吃空头和漏报现象,既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功能区、各街镇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强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人员变动信息及人员增减情况。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附件:1.滨海新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请表

.滨海新区困难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表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188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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