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关于为特殊困难人员发放监护人补贴的通知
索引号: 8-9716-2018-00013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津滨民发〔2018〕25号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救助
成文日期: 2018-04-28
发文日期: 2018-05-10
联合发文机构: 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各管委会、各街镇:

为加快完善我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进一步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鼓励引导特殊困难人员监护人切实承担监护责任,有效防止不良事件发生,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滨党发〔2018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低收入救助家庭中城市无子女双老特殊困难人员的监护人发放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特殊困难人员监护人贴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各管委会、各街镇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困难人员监护人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服务管理;坚持自愿申请,本着充分尊重特殊困难人员监护人意愿的原则,由特殊困难人员监护人向所在街镇提出申请;坚持适度帮扶,本着减轻特殊困难人员和监护人经济负担,更好地调动监护人积极性,促进监护责任有效落实的原则,适度适当向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给予一定补贴。

二、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

(一)被监护人:是指已纳入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系统,具有滨海新区户籍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低收入救助家庭中城市无子女双老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被监护人)。

(二)监护人:是指对特殊困难人员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各管委会、各街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明确特殊困难人员监护人并将该监护人确定为补贴对象,由管委会、各街镇和特殊困难人员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并办理公证,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按本通知确定的特殊困难人员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三、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及履行监护责任情况的认定

(一)照料被监护人日常生活,做好日常照料看护,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发生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意外伤害等不良事件;

(二)按时填写《特殊困难人员监护记录手册》,配合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开展随访、管理等工作;

(三)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居(村)委会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四)发生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意外伤害等不良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功能区相关部门。

按照一人一册的要求,各管委会、各街镇组织居(村)委会对被监护人建立《特殊困难人员监护记录手册》,每三个月由居(村)民委会工作人员对监护人日常照料看护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在《特殊困难人员监护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

四、申领条件、程序、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申领条件。监护人在一个监护管理季度内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监护责任,并按照规定对履行监护责任进行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意外伤害等行为,经各管委会、各街镇批准同意的,监护人可以按季度足额领取补贴。

()申领程序。被监护人、监护人办理公证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居(村)委会初审,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为被监护人建档,监护人领取《特殊困难人员监护记录手册》,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在一个监护管理季度期满后,监护人可向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交《领取特殊困难人员监护人补贴的申请》,由()民委员会连同《特殊困难人员监护记录手册》一并报管委会各街镇进行审核认定,对通过审核批准的监护人,按季度发放补贴。

()补贴标准。本区户籍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户、低收入救助家庭中城市无子女双老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监护人每月补贴800元,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监护人每月补贴200元。非亲属代养散居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每月补贴2000元。

()资金来源。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管委会所需经费由管委会财政负担。

五、终止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区的;

(二)被监护人死亡的;

(三)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

(四)监护人未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监护责任;

(五)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杀人、强奸、伤害、抢劫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实施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实施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实施其他肇事肇祸行为的。

发生以上情形的下月起,经居(村)民委员会报各功能区、各街镇批准后,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监护人补贴。

六、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

() 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 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

() 应当停发监护人补贴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监护人补贴。

七、实际居住地迁移的情形

被监护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在新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本、《领取特殊困难人员监护人补贴的申请》和《特殊困难人员监护记录手册》到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出手续,并按实际看护管理月数领取补贴。

监护人应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特殊困难人员监护记录手册》到迁入地居()民委员会重新提交申请。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管委会、各街镇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按范围、标准和程序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监护人发放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管委会、各街镇要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专款专用、防止吃空头和漏报现象,既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日常监管。管委会、各街镇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强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人员变动信息及人员增减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指导各管委会、各街镇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领取特殊困难人员监护人补贴的申请

2.特殊困难人员监护记录手册

3.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184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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