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关于调整爱心助学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8-9716-2018-00017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津滨民发【2018】22号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救助
成文日期: 2018-04-28
发文日期: 2018-04-30
联合发文机构: 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各管委会、各街镇:

根据《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滨党发〔20183号)有关精神,经区政府批准,调整爱心助学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家庭的在校学生。

二、救助标准

(一)由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小学生、初中生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调整为对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小学生、初中生按照每人每年300元标准实施救助。

(二)对应届考入高中(或同等学历)的学生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

(三)对应届考入大学专科的学生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对应届考入大学本科的学生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

(四)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难儿童应届考上大学的学生第一年救助80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救助4000元,直到毕业。

三、工作要求

(一)准确认定补助对象。管委会、各街镇要依据现行政策规定、条件、范围、程序,准确认定补助对象,民政局进行审核。

(二)确保资金保障到位。区民政局、各管委会、各街镇要及时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名册,区财政局将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及时拨付所需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严格资金使用监管。管委会、各街镇要准确把握有关政策,严格发放范围和标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享受到补助。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187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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