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规范我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区近日印发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标准,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进行规定和规范。特别是建立了低保家庭财产“豁免”制度,对低保家庭收入核定进一步适度放宽。
《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社会救助,需做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救急难”事项除外。
《细则》中规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类;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三大类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则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细则》中还明确“低保渐退”和就业成本抵扣政策,对低保家庭收入核定进一步放宽。《细则》规定,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等。同时,低保家庭成员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自首次就业当月起1年内,按就业收入的15%扣减(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最高不超过600元)就业成本等,就是为确保低保家庭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细则》对低保家庭因为家庭生活的特殊需要,适当放宽对财产要求的“豁免”制度。如对家用机动车,《细则》规定,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现值不超过2.5万元等。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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