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涉华侨、涉外结婚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 2021-05-20 10:43      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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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港澳台、涉华侨、涉外结婚登记须知

    (至少有一方为天津市户籍居民)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滨海新区民政局第一婚姻(收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三)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五)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原件)

    香港居民: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

    1.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证明,自公证或者认证之日起半年内有效,且所有外文证明材料(包括单身证明内所有外文印章)需到官方翻译中心翻译成中文。

    结婚登记程序

    开始→审核资料→取号→等候叫号→办理登记→等候颁证→领证→完成

    登记的时限

    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即时发结婚证。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第一婚姻(收养)登记处

    咨询电话:022-25833527  022-25833529

    地址:滨海新区旭升路347号(滨海文化中心一楼市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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