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攻坚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70-9716-2021-00001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养老服务
成文日期: 2021-04-01
发文日期: 2021-04-01
有效性: 有效

滨海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攻坚行动的通知

各养老机构:

为切实加强2021年滨海新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保障新区养老机构住养老人及职工饮食安全,实现“食安天津 争创一流”的工作目标,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对标《天津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管计划》,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解决突出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标准要求为依据,以保障老年人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职、机构诚信经营、全员广泛参与、全社会支持共治的工作格局,促进全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和健康营养协调发展,不断提升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重点及工作目标

(一)整治重点

1.养老机构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是否到位。

2.养老机构加工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隐患。

3.养老机构采购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4.“明厨亮灶”是否达到标准。

5.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规定。

(二)目标任务

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区为载体,按照《滨海新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深入集中用餐单位陪同就餐的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注重食安预防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五大体系”,从源头上杜绝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水平、综合服务质量水平与老年人满意度同步提升。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10日前)养老机构按照滨海新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实施方案要求,对照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本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二)督导检查(4月10日10月底前)。加强民政行业监管,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陪餐工作和消防安全三年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区民政局将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全区养老机构开展食安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特别是对食品安全意识差、管理不到位、食安隐患较多机构将纳入重点督查对象,加大检查频次,重点检查相关工作措施落实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督促各机构加大隐患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冲刺提升(10月底12月15日)。1215日前,各养老机构总结本单位食安工作情况,梳理汇总食品安全排查解决的突出问题,建立的制度机制,取得的成果等,按时报送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室。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完善管控体系。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结合实际,制定周密计划,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把食安工作持续抓好,抓出成效。养老机构院长(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堂安全、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堂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与食堂各岗位相对应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重点建立食材采购的索证索票管理台账、食品留样登记制度以及食品食材、清洗消毒、加工器械、食品储存、晨检、防蝇防鼠等每日每餐必检的风险防控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完善食安风险管控体系

)完善应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各养老机构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对本机构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业务技能。要制订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能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处置工作,确保食物中毒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对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隐瞒情况或上报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滨海新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实施方案》

2、《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联系人:李  枫      联系电话:65306254

滨海新区民政局

2021年4月1日

附件

滨海新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和滨海新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要求,推进滨海新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双安双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8]37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和<滨海新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8]45号)部署安排,结合滨海新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等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老年人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标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法规要求和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标准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职、机构诚信经营、全员广泛参与、全社会支持共治的工作格局,促进全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和健康养老协调发展,不断提升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区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注重食品安全预防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综合服务质量水平与老年人满意度同步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

   养老机构负责人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内设食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须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负责人,明确职责要求和相关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负责人按照食品安全操作程序严格管控,做好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贮存、食品添加剂管理等各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完善各项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强养老机构自律和诚信意识,确保供餐食品安全。餐厨加工和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培训。养老机构应每天开展1次常规自查,每月开展1次全面自查,并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建立膳食留样制度,养老机构食堂每餐、每样食品都由厨房工作人员负责留样,每样食品留样不少于125克,标明留样时间、品名、留样人员等信息并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以便发生中毒事件后能及时、准确查找原因,进行科学处置和对症医治。

(二)按照“明厨亮灶”标准,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

养老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作为本机构提档升级的有利契机,积极推行食堂管理的“五常法”(常整理、常整顿、常清扫、常清洁、常自律)、“六天法”(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等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食品安全防控能力建设。稳步推进食堂“明厨亮灶”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滨海新区民政局将督促新建和改建的养老机构原则上按照“明厨亮灶”标准进行施工,力争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助力全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三)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指导下,各养老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一是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以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发挥指挥、协调、控制、组织等功能作用;二是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在发生事故后20分钟内必须报告民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三是建立及时有效的求援体系机制,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展救援和就医工作;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服从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有组织地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进展、事故原因和救援处置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大众监督,防止蓄意炒作;五是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事故处置结束后,应总结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根由,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六是建立事故追责制度,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和影响程度大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置或责任追究。

(四)强化风险防控,严格履行行政和行业监管责任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强化养老机构食堂日常监管,重点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设施布局、环境卫生、过程控制、台帐资料、应急处置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对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要逐项落实,并接受整改复查。行政监管部门将对无证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养老机构食堂向附近社区老年人提供送餐、开展社区延伸服务的,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采用防雨、防漏、防虫且易于清洗消毒的食品转运工具运送饭菜等食品,送餐范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路程。

  滨海新区民政局做为养老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安全监管整体工作,统筹谋划,共同实施。督促养老机构完善食堂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养老机构评估考核内容。协调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培训工作,并对养老机构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指导和督促养老机构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关乎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政治责任和任务。各养老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把食堂安全、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措施,全面落实食堂安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食堂安全、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有效防控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岗位责任,完善管控闭环。养老机构院长(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堂安全、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堂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与食堂各岗位相对应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重点建立食材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台账、食品留样登记制度以及食品食材、清洗消毒、加工器械、食品储存、防蝇防鼠等每日每餐必检的风险防控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完善应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各养老机构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对本机构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各机构要制订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能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处置工作,确保食物中毒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对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隐瞒情况或上报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1.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开展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工作。凡患有伤寒、痢疾、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保证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4.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漏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5.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台账。按规定聘请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或从业资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食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并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计划,探索和推行先进管理规范和手段。

2.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和管理,并做好记录。对违反法律规定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严重者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3.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检查食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坚持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上岗前必须先体检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知识培训和内部考核。

4.定期组织开展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组织检查场所条件、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5.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培训考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状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建议单位领导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并及时向市场监部门报告。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计划的要求展开自检自查工作: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对员工健康管理、进货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管理、加工操作规范、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自查。

2.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各岗位重点环节食品安全检查,每周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3.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4.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奖惩等规定处理。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建议本单位领导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市场监部门报告。

5.各种检查结果应记录归档备查。

四、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本单位配备足够的加工设施和卫生设备。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2.采取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等防蝇防尘防虫防鼠设施设备。直接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均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门下设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隔栅或网罩。

3.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4.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5.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具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6.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冲程序。

7.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进行采购时,选择许可证照齐全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

3.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等相关凭证。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4.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后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维护全体老人和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单位正常运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情况,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应急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

组员: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在20分钟内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具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三)场地维稳

发生食物中毒后,本院的从业人员要尽力做好现场疏导、解释和安抚工作,要稳定家属和病人情绪,确保事态可控,任何人不得擅自散布事故信息。事态无法控制的,要及时与110控制中心联系。

(四)配合调查处理

单位负责人要配合市场监管局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病人中毒情况等。

三、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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