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关于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0-9716-2018-00002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津滨民发〔2018〕12号
主题分类: 民政,养老服务
成文日期: 2018-04-28
发文日期: 2018-04-28
联合发文机构: 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滨海新区关于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街镇:

根据《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775号)和《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滨党发〔20183 )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决定从201841日起,在我区现行市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开展全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区户籍的以下农村老年人,可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1. 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保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2. 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3. 60周岁以上的农村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上述优抚对象具体是指:

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十级伤残人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故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4. 8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无子女(包括未生育子女和子女已去世)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5. 8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子女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以上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与现行城镇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一致。按照评估确定的轻、中、重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三、资金来源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市级农村试点街镇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非市级农村试点街镇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管委会按照区财政体制执行。

四、相关程序

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其申请、评估、认定程序以及资金拨付、发放方式,按照现城市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程序执行,具体参照《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民发〔201770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管委会、各街镇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严格按条件、按标准、按程序做好困难老年人登记、初审、公示、录入及汇总上报,确保人员认定准确无误区民政局负责对上报补贴对象资格的抽查、核准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区民政局、各管委会、各街镇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发放流程和方式,全面实现社会化发放,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吃空头和漏报现象,既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区民政局、管委会、各街镇要依托天津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监督和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局、管委会、各街镇负责指导监督居家养老政策宣传、申报审核、等级评定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1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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