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关于为城乡保障救助对象发放门诊起付线补助的通知
索引号: 70-9716-2018-00003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津滨民发〔2018〕24号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救助
成文日期: 2018-04-28
发文日期: 2018-04-28
联合发文机构: 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各管委会、各街镇: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减轻生活困难家庭和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滨党发〔2018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201811日起,为城乡保障救助对象发放门诊起付线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且享受天津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范围的人员,给予每人每年600元补助。

三、补助发放

补助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每年发放一次,以各街镇每年7月份在保城乡保障救助对象为准,在8月份将补助一次性发放到城乡保障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期间对新增人员不再补发,对注销人员不再扣减。

四、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各管委会所需经费由管委会财政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管委会、各街镇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按条件、按标准做好补助发放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管委会、各街镇要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专款专用、防止吃空头和漏报现象,既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日常监管。管委会、各街镇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强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人员变动信息及人员增减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指导各管委会、各街镇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184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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