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转发《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8-9716-2021-00025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津滨民发〔2020〕21号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救助
成文日期: 2020-05-18
发文日期: 2020-05-25
有效性: 有效

各街镇: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动员会部署安排,落实《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20〕20号)、《滨海新区特殊困难人群排查帮扶救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滨党办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经区民政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2020528

                             (此件主动公开)


津民发〔202020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照料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动员会部署安排,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115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弥补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短板,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之底,是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各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与巩固“筑基”工程成果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担当意识,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贯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生活环境质量,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坚决贯彻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切实摸清人员底数。各区民政局要将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摸底调查工作经常性、常态化,定期逐人逐户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走访摸排,检查照料服务落实情况,详细了解其生活状况和需求,切实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对高龄、重病、重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重点群体要加大关注力度,提高探访频率,并逐一建立台账。要重新核实并及时更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情况统计表》,确保表格信息真实、准确,委托照料人和工作人员联系电话有效、畅通。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联系有资质的养老机构,妥善安置集中供养。

   二是全面落实《天津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要结合本区分散供养人员生活实际,积极推进落实《指引》各项工作要求,明确特困人员监管职责与分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和服务标准,从严从实做好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的各项工作,依法保障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文件要求,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健全符合特困人员实际的护理服务模式,不断完善和创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真正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生病住院有护理、日常起居有照料。

三是合理确定供养方式。各区民政局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充分考虑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情况等综合因素,在征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供养方式。对于委托照料人不能尽到照料责任或者居住条件有严重安全隐患,确需集中供养的重点群体,各区必须及时变更供养方式,就近集中供养,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适宜在家分散供养,区民政局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探访制度,详细如实填写探访记录,监督照料服务人按照《指引》严格落实照料服务内容。

四是统筹照料服务资源。各区要加强委托照料服务与相关服务项目的衔接,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类型,全面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要积极探索“物质+服务”的供养方式,改变现行简单发放社会供养金的供养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多元化的照料服务。要引导和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大院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送餐、助餐服务;引导和支持村级卫生所、社区医院、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站点、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医及康复服务;引导和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娱、助洁服务;积极配好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定期随访、记录病情、进行康复治疗等服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需求,要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协调解决。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部署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有关工作,尽快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建立管理台账、落实《指引》要求,进一步夯实区民政局、街道(乡镇)和照料人职责分工,严格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因监管不力、督促不到位导致照料不周产生严重社会后果、影响民政事业发展的,要对相关单位、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二是强化资源保障。要积极推进分散供养人员集中供养设施统筹,有条件的区要至少确定1所国办养老机构,用于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国办养老机构资源紧张的,可指定23所规模较大、设施完备、收费合理、资质齐全的民办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人员,入住费用不足部分可从临时救助资金予以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就医,门诊、住院(含门特)救助比例及金额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765号)有关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后,自付部分仍有困难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适度支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照料服务人协助各区殡葬部门按照基础丧葬项目办理,丧葬费用可从救助供养经费予以解决。

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照料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力度,市民政局将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并增加评分权重,将考核结果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补助资金挂钩。各区民政局要加强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照料服务人严格落实《指引》要求,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评价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各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布监督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督作用。

各区可根据《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民政局。有条件的地方在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基础上,可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委托照料服务。

附件:天津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指引(试行)

               

                               202051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工作指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夯实社会保障体系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天津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天津市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

二、责任主体

(一)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为区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统一制定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照料护理费用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组织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复核评估;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探视巡访制度,确定照料服务人,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事项;组织照料服务人教育培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链接社会服务资源提供关爱服务等。

(二)责任部门。责任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协助区级民政部门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建立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确保“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基本权益有人维护”;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员开展考核评价。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相关工作。

(三)照料服务人。照料服务人是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直接责任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照料服务人应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关系密切的亲友、邻居或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并适当考虑性别、年龄、照料对象数量等因素。负责照料生活不能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原则上应当定期接受养老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岗前培训,具备必需的护理技能。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也可以承担照料服务职责。对分散供养特困失能失智人员原则上应安排到各级失能老年人照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实行专业化集中供养。

三、照料服务内容

(一)签订照料协议文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应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要求、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料服务协议内容督促相关照料人严格履行落实各项责任,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照料服务。

(二)建立供养人员标识和服务卡。分散供养人员住所应悬挂人员情况标识,内容应载明供养人员姓名,照料人姓名、联系方式,便于社会监督。每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制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卡”,写明供养金额、定期巡访人(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三)明确基本照料生活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必须符合住建部门安全住房要求,保证通水、通电,室内明亮通风,屋内外干净、整洁、卫生,各项生活必需品配备齐全。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对象可同吃同住,对无法保证同吃同住的必须采取就近监护的原则,定期检查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储备情况,及时进行补充,保障好特困供养对象的一日三餐及日常清洁、换洗工作。严禁出现饭无人做、地无人扫、衣无人洗的情况。

照料服务人负责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生病看护以及需求转介等服务,协助做好居所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特困人员,因人制宜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居所清洁、日常康复训练等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标准、要求在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中细化明确。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

(四)定期探视巡访。在民政部门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探视巡访制度,从村(社区)工作者、网格员、下沉社区干部、“小巷管家”、楼栋长等多方力量中选择确定探视责任人,以上门巡访为主,兼取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每月至少一次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

(五)制定应急预案。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分散供养人员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分散供养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特困人员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要发挥基层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结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开展“党建+社会救助”,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大力弘扬孝老爱亲、扶残助弱传统美德,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结对联亲制度,探索“物质+服务”帮扶,实行“一人一策”,帮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六)链接社会救助资源。积极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支持、引导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儿童福利机构、村级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等,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助餐、助洁、助医、助娱以及康复训练等服务。积极搭建慈善项目对接平台,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爱心人士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志愿服务。发挥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随访、记录病情,进行治疗康复等。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需求,发挥好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协调机制作用,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

四、筹资渠道

(一)救助供养资金。按照规定的救助供养金标准,按月及时足额拨付给分散供养人员本人账户,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二)照料护理经费。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两个档次失分别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00元、400元。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应拨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机构账户。

(三)购买服务经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特困人员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康复训练等专业服务以及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所需资金从既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五、监督管理

(一)考核评价。区级民政部门应制定完善照料服务规范,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第三方评估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考核评价。

(二)社会监督。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督作用,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三)信息管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救助”,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运用推广,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数据台账,及时记录探视巡访、日常监测、照料服务日志,建立分散供养人员基础档案,不断提升服务、管理、监督时效性、精准性。

(四)结果运用。对考核评价不合格或发现照料服务人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益的,区级民政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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