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疫情期间社会救助有关事项告知
发布日期: 2020-03-18 16:48      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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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解决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施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津滨民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申请社会救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告知事项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 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 是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 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 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启动的收入。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理财产品增值、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 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出让无形资产及特许权、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所获得的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赌送)收入、村集体福利金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房屋、债权等。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9年天津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80元。

    (三)保障金计算

    保障金=低保标准x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分类抵扣)+分类补贴

    (四)最低生活保障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申请表、委托授权书、收入证明;根据家庭成员情况提供在校证明、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租(借)房协议、离婚判决或协议、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材料。

    (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

    1、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2、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需要补正的进行一次性告知。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4、民主评议(疫情期间暂停)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5、审核、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审核审批,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6、资金发放

    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保障金按月足额发放。

    二、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办理告知事项

    (一)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的资格条件

    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规定,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城乡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

    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患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

    3、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单亲家庭;

    4、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家庭。

    5、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无子女的家庭。

    6、其他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

    2019年天津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为每户每月294元。

    (三)低收入家庭救助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申请表、委托授权书、收入证明;根据家庭成员情况提供在校证明、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租(借)房协议、离婚判决或协议、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材料。

    (五)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流程

    1、申请

    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2、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需要补正的进行一次性告知。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4、民主评议(疫情期间暂停)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5、审核、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审核审批,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6、资金发放

    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收入救助家庭的账户。救助金按月足额发放。

    三、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办理告知事项

    (一)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

    3、收入总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 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5、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特困人员的救助标准

    2019年天津市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为: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为每人每月1840元。农村分散供养为每人每月149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流程

    1、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自行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并明确监护人,本人无法指定监护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定。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审核、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3、签定供养协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与本人或监护人(供养服务机构)签定供养协议。

    4、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5、资金发放

    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供养机构;分散供养的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救助金按月足额发放。

    6、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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