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滨海新区特困人员丧葬补贴事宜的通知
索引号: 8-9716-2019-00018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津滨民发〔2019〕15号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事务
成文日期: 2019-04-01
发文日期: 2019-04-01
有效性: 有效


各街镇、各殡葬服务中心

为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权益,确保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得到妥善处理,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实效性,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区特困人员丧葬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   救助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且享受天津市城乡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

二、政策依据及标准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115号)文件规定,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时,应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适度节俭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丧葬费用按照我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根据《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653号)文件规定具有本市户籍,但不享受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申领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城乡居民丧葬补贴标准为1800请各殡葬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政策标准执行。

三、   资金来源和管理

特困人员丧葬费用由本人亲属或集中供养机构先行垫付,后期按票据到所属街镇报销,补贴资金从各街镇每季度申请的特困救助供养预拨经费中列支。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四、工作要求

各街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宣传讲解政策,狠抓督促督导,严格按政策、按标准拨付特困人员丧葬补贴,保障特困人员的救助待遇,确保政策落实精准、权益保障到位。

本通知自201941日起执行。

                                                                                       区民政局

      20194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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