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关于为困难群众实施实物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8-9716-2019-00012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津滨民发(2019)5号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救助
成文日期: 2019-02-21
发文日期: 2019-02-28
有效性: 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滨政办发(2015)69号)和《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部分项目的通知》(滨党发〔2019〕6号)有关精神,经区政府批准,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对我区困难群众实物救助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具有滨海新区户籍,且享受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和发放方式

救助标准:每人每月50元。

发放方式:综合考虑我区困难群众居住相对分散、困难群众多为老弱病残、供应商服务网点城区分布相对集中等实际,自2019年起,我区实物救助发放方式改为以现金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程序及途径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把开展实物救助工作是一项政治工作的高度来统筹部署强化领导,切实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

(二)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做好实物救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发放及时性。

(三)明确分工,责任到位。实物救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拨付管理及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区民政局按照逐月核对人数金额、按季申请资金、年度核算资金方式,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民政、财政将适时检察工作落实情况。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2019年1月和2月实物救助发放方式参照此文件于3月底补发完毕。《关于滨海新区统一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实物救助的通知》(津滨民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

2019年2月21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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