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滨海新区关于调整爱心助学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0-29 10:04      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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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滨党发〔2018〕3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社会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结合我区实际,对《关于滨海新区统一实施爱心助学工作的通知》(津滨民发〔2016〕16号)进行调整,于2018年4月28日制定出台了《滨海新区关于调整爱心助学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津滨民发〔2018〕22号),提高了爱心助学的范围和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范围。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家庭的在校学生。

    (二)救助标准。

    1、由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小学生、初中生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调整为对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小学生、初中生按照每人每年300元标准实施救助。即由原来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每人一次性救助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救助300元,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共救助2700元。

    2、对应届考入高中(或同等学历)的学生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即应届考入高中(或同等学历)的学生保持原救助标准。

    3、对应届考入大学专科的学生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对应届考入大学本科的学生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即应届考入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的学生保持原救助标准。

    4、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难儿童应届考上大学的学生第一年救助80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救助4000元,直到毕业。新增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难儿童助学项目,即对纳入到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难儿童且应届考上大学的学生实施爱心助学,标准是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开始每年4000元,4年共2万元。

    (三)资金保障。原文件规定区财政、区慈善协会按9:1比例负担,现在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发放时间。一般每年的7月份开始统计,9月底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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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_and_lt;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意见_and_gt;的通知》(滨党发〔2018〕3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社会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结合我区实际,对《关于滨海新区统一实施爱心助学工作的通知》(津滨民发〔2016〕16号)进行调整,于2018年4月28日制定出台了《滨海新区关于调整爱心助学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津滨民发〔2018〕22号),提高了爱心助学的范围和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范围。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家庭的在校学生。

    (二)救助标准。

    1、由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小学生、初中生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调整为对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小学生、初中生按照每人每年300元标准实施救助。即由原来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每人一次性救助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救助300元,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共救助2700元。

    2、对应届考入高中(或同等学历)的学生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即应届考入高中(或同等学历)的学生保持原救助标准。

    3、对应届考入大学专科的学生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对应届考入大学本科的学生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即应届考入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的学生保持原救助标准。

    4、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难儿童应届考上大学的学生第一年救助80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救助4000元,直到毕业。新增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难儿童助学项目,即对纳入到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难儿童且应届考上大学的学生实施爱心助学,标准是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开始每年4000元,4年共2万元。

    (三)资金保障。原文件规定区财政、区慈善协会按9:1比例负担,现在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发放时间。一般每年的7月份开始统计,9月底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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