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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6-28 11:33
来源:
区民政局
工作目标:为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权益,确保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得到妥善处理,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对原塘沽、汉沽、大港地区的救助政策执行不统一、丧葬费用标准不统一情况进行规范统一。
一、 救助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且享受天津市城乡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
二、办理方式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时,应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适度节俭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丧葬费用按照我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115号)文件规定)。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三、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用按照我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1800元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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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为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权益,确保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得到妥善处理,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对原塘沽、汉沽、大港地区的救助政策执行不统一、丧葬费用标准不统一情况进行规范统一。
一、 救助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且享受天津市城乡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
二、办理方式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时,应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适度节俭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丧葬费用按照我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115号)文件规定)。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三、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用按照我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1800元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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